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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不得突破底线

2023-10-25| 发布者: 袁州新媒体|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指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上述负责人认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上述负责人指出,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谈及下一步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举措,上述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积极适应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要突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要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要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应对金融犯罪迭代升级的能力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社会风险、防范治理等问题的研判,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不得突破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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